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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“买卖书号”
2006-01-01 /
(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1993年10月 新出联字[1993]13号)
(节选)
第二,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、校对、印刷、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,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,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。
第三,严禁任何单位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。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,属非法出版物,坚决予以取缔。
第四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,将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、罚款、追究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、停业整顿,直至撤销社号。对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责任者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,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,触犯型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。
第五,凡违反规定,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,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、校对、印刷、发行等各个环节职责的,按“买卖书号“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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